2009届毕业生办理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手续须知
2009届全体毕业生同学:
为了让大家了解毕业生办理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手续的相关要求和流程,方便毕业生顺利完成相关手续,按照学院 “2009届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工作联席会”的要求,制定本须知如下:
一、办理离校手续的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欠费(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外);
2.已签订就业协议且企业要求在本学期结束后顶岗实习;
3.无留校察看处分;
4.所有课程全部合格;
5.选修课学分达到规定要求;
6.实践性环节全部合格;
7.宿舍星级达标。
(注:截止2009年3月1日,留校察看已满1年但处分仍未解除者,务必于1月5日前向学生处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超过规定时间,本学期将不再受理解除处分的申请。)
二、办理离校手续的相关要求
1.1月9日上午,辅导员(班主任)按照就业部提供的“可以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名单”将《毕业生办理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手续通知单》发到毕业生手中;
2.符合离校条件的学生,每人只能领取一份《毕业生办理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手续通知单》,若有错填或遗失,概不换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3.就业单位要接受档案的正式党员,离校时到系党总支办理党组织关系手续,其余毕业时统一办理;
4.到团委办理相关手续时,团员须带上团员证,并缴纳2009年1~7月的团费,再转团组织关系;团员证未注册的,须先注册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5.在办理完全部手续后,请将《毕业生办理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手续通知单》交回就业部;
6.请在离校前到辅导员(班主任)处核实自己的《学生登记表》和《毕业生情况表》是否已经交齐;
7.离校后若需查询本人获得国家助学金、学院困难补助等情况,请相关学生与所属系部或所属辅导员(班主任)取得联系;若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学生处李秀平副处长联系(0838-2651113)。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旷课处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不符合办理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手续条件而擅自离校者;
(2)未办理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手续而擅自离校者;
(3)未办理完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手续而擅自离校者;
(4)办理完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手续但未将《毕业生办理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手续通知单》交回就业部而擅自离校者。
三、办理离校手续的安排
(一)办理离校手续的安排
1.部门:系部党总支、团委、图书馆、实习工厂、体育工作部、饭卡销售处、计财处、教务室、宿管中心、就业部。
2.时间:1月12日~15日(上班时间)。
(二)费用结算
1.1月9日前,欠费毕业生到计财处缴清所欠费用,否则不能办理毕业提前离校顶岗实习手续;
2.1月12日、13日,计财处将按照“多退少补”的方式集中结算毕业生各种费用,由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统一办理,并及时将结余部分发放到学生手中。
四、离校后办理毕业证等手续的安排
(一)6月中旬,请按要求将《毕业综合实践手册》寄回所在系部。
(二)7月1日后,可以办理毕业证等相关手续:
1.保卫处将户口迁移到学校的毕业生名单提供给各系部和辅导员;
2、将户口迁移到学校的毕业生在辅导员处领取《毕业生报到证》,再到工农村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辅导员才能依据保卫处提供的相应名单为其发放毕业证;
其他毕业生《毕业生报到证》和毕业证由辅导员同时发放;
3.因故不能回校的毕业生请事先将自己的联系方式、邮寄地址和邮寄费用留给辅导员(班主任),以便辅导员(班主任)将《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报到证》等及时邮寄给本人;
4.7月20日前后,学生处将按照就业部提供的派遣地址把学生档案邮寄到派遣单位所在地,请注意查收,以免遗失(注:按照国家规定,学生档案只能通过邮政机要件的方式进行邮寄,不得由个人领取;学生档案查询的有效期为1年,过时无法查询。);
5.所有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的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离校时到系党总支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并持党员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接。党员的档案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处统一寄出。
五、其他
1.毕业生离校前在系部领取校内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毕业生综合实践指导手册;
2.毕业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的滞留期间,一切管理制度不变,严禁任何人以毕业离校为由夜不归宿等;
3.1月16日,学生宿舍将实行封闭管理,请毕业生做好离校准备;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离校的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延长留校时间并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4.2月16日是学生宿舍正式开放的时间,2月21日是报到注册时间,请未签就业协议或已签就业协议但未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下学期按时返校报到参加教学活动,逾期未报到按旷课处理,超过2个星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5.为方便毕业生乘车和出行,学院决定不收回学生证;
6.提醒大家:加强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注意财物安全,不要轻信他人,确保平安和谐!
最后,祝愿全体毕业生:
工作如意!生活愉快!!一路顺风!!!
学生处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