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将适当限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10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五条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资产后勤管理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除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九条学生处负责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
第十三条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勤工助学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和学院书记审批后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填写《勤工助学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和院长审批后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全部或部分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考核计算,每天平均不超过1.5小时;临时岗位按小时或者工作量计算均可。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不低于12元。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适当提高。寒暑假学生值班按照白班每天50元,夜班每次30元的标准计酬。学生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校作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校内勤工助学:
(一)本着自愿报名、学校审批的原则,由学生自愿报名、辅导员(班主任)在学工之家群下载《勤工助学申请表》,打印后发给符合勤工助学条件(有贫困证明)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对该表初审,系上复核后报学生处,经学生处汇总,报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
(二)各用工部门每月5号前将考核汇总后的《勤工助学津贴申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报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人员需加勤工助学群(群号261827762),以便开展工作。
第六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享有用人单位指导老师的培育;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二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七章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用人单位需指派指导老师对勤工助学学生尽指导、教育和培养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勤工助学岗位的情况;
第八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由用工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学生可酌情扣发其劳务酬金;学校在每学期初对上学期认真履职,表现良好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