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学生资助工作重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以实事求是为宗旨,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带上相关材料,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五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班成立以班级导师任组长,辅导员任副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团)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评议对象不作为认定小组成员,通过开展班级评议等方式,对班级内的学生的困难学生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
第八条在班级层面的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班级总人数的10%—25%。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上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个等级。
1、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2、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3、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十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分为三类,以上两类必须入贫困库且享受国家助学金,已脱贫家庭需按规定参与困难认定和国家助学金评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内为“民政城乡低保学生”,下同)、特困供养学生(民政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①父母其中一方或双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缺少经济来源的城镇职工子女;
②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自费治疗的;
③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④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⑤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⑥多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⑦其他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困难程度做出具体说明。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要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
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说明情况;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
3.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记录等
4.父母下岗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下岗证》复印件。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5.多子女同时就读者(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须提交兄弟姐妹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
6.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最好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例如受灾照片、突发变故事实材料等)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可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①常购买超出学习及生活所需的高价电脑、高价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②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较高;
③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④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⑤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进行一次。学校认定工作小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我校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知识的宣传分为两个阶段。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系(部)、班级分别在相应层次上进行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及要求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我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2、新学年开始后,学校、系(部)、班级三级分别在相应的层次上再次进行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学生认定工作流程及要点的宣传工作。辅导员、班级导师在宣传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对家庭经济明显困难但学生本人却没有提出书面申请的学生,要详细了解情况,对心理自卑或对资助认识存在问题的学生要进行正向引导,确保需要资助的同学人人得到资助。
宣传中,各级都要加强学生资助的诚信教育工作,向学生重点强调随机抽查核查和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走访制度,以及我校对于学生资助中不诚信事件的处罚措施,学生因为诚信问题受到处罚的影响。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秋季开学时,以系(部)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持手写申请书、《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
(三)摸底工作。班级导师、辅导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他贫困证明材料,以及与学生单独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摸底。全面掌握申请人的家庭基本状况(人员组成、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经济收入以及家庭观念等),地区经济条件,个人消费水平,消费层次等生活的多个方面。力争较详细地了解贫困﹑特困生真实的生活状况。进一步掌握了解单亲、父母残疾、多子女家庭状况,以及孤儿、事实孤儿、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
在该项工作中,班级导师、辅导员不要看表象,多深入实际,全面地了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摸清楚情况。如少数民族学生有佩戴金银首饰等风俗;又如学生拥有一双名牌鞋,要分清楚来源。切忌武断地搞一刀切。
(四)民主评议认定
1、评议准备工作
班级导师、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情况证明以及前期摸底掌握的情况,将申请认定学生的个人情况信息填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会议纪要》表并打印,同时打印《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工作承诺书》,选定评议小组成员以及其他准备工作。
2、评议过程
(1)资助委员(生活委员)宣讲认定评议会要求和评议小组成员职责,然后组织小组成员签写工作承诺书,以保证评议的公正和申请人的信息安全。
(2)资助委员组织小组成员对每一位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生活开支等情况进行逐一评议。讨论结束后,组织小组成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是否困难以及困难的等级进行表决。
(3)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统计表决的情况并记录小组成员对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不记名)。评议结束后,资助委员汇总评议的结果,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会议纪要》,并组织各成员对评议的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此环节如采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国家助学金评议参考用表进行辅助评议,则参照《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用表的用法说明》。
(五)公示及申诉
班级评议认定小组评议的最终结果须在全班范围内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组织通过班级认定的学生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中通过其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网络认定,后上报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对班级认定的过程以及上报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并在全系范围内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各级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各级评议工作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建立档案
各系(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系(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校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退学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和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勉励学生勤奋自强,励志向上。
第十九条所有接受资助的学生都必须参与学校的资助相关教育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