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二、学习年限要求: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评比的当学年中获得学习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须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5、对于不能满足“评比当学年获学习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条件”但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30%以内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如有此情况,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须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沟通)。
表现特别优秀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四、奖励名额:学校每年获奖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五、奖金发放:国家奖学金全部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六、评审程序: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1、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本年度学习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并作出信誉承诺;
2、系部初审: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管理干事等担任成员的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系学生各项奖助工作。经评审形成系部评审意见,提出初审名单,并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4、学校评审: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经评审形成学校评审意见,提出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二、奖励对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习年限要求: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评比的当学年中获学习奖学金 “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须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5、评比的当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6、对于不能满足“评比当学年中获得学习奖学金‘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条件,但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30%以内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如有此情况,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须及时与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沟通)
表现特别优秀请参照国家奖学金中的定义。
五、奖励名额:学校每年获奖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六、奖金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部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七、综合量化测评办法 :
1、评定指标: 依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从中筛选出四个评定考核指标:(1)学生学习表现情况(2)学生家庭贫困程度(3)学生节俭自强。
2、权重分配:
学生学习表现情况占50%,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占30%,学生节俭自强程度占20%。
3、附加分:为鼓励学生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在量化评定工作中计入一定项目的附加分。加分项目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过级加分,计算机二、三级过级加分;参加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第二课堂竞赛获奖情况加分;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情况加分;参加围绕有关资助工作的各项活动情况加分;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加分。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各评议小组在会上审议确定。
八、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系部评议:
(1)辅导员(班主任)在班上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班会,向同学们公布名额、传达学校相关文件精神。
(2)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介绍本人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递交本年度学习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并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材料核对工作。
(3)推荐名单:根据学生的材料和资格,辅导员(班主任)将推荐名单报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2、系部评审: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管理干事等担任成员的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系部学生各项奖助工作。
经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形成系部评审意见,提出初审名单,并在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3、学校评审: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形成学校评审意见,提出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九、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十、获奖学生的义务 : 为培养获奖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校提倡获奖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至少二次,配合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的工作。
十一、考核: 系部负责对获奖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作为下一学年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根据学生不同的贫困程度分为3档。一档: 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000元;二档:困难,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特殊困难,每人每年4000元。
二、资助对象: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基本条件: 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6、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四、资助名额: 具体指标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五、资助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全部通过银行发给受助学生。
六、综合量化测评办法 :
1、评定指标:(1)学生家庭贫困程度(2)学生节俭自强程度
2、权重分配:
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占70%,学生节俭程度:30%。
七、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班级评议:
(1)召开班会:辅导员(班主任)在班上召开国家助学金评议会,向同学们公布名额、传达学校相关文件精神。
(2)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介绍本人家庭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
(3)确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原则上按班设立,小组人数为全班总人数的20%至25%。民主评议工作开始前应对评议小组成员名单保密,成员产生方式可由辅导员(班主任)指定产生,充分考虑男女生比例、成员所在寝室分布、班委、党员同学所占比例,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民主评议小组组长。
(4)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会组织者宣布评议注意事项及打分标准,并发放相应评分表格;小组全体成员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资格,并由评议小组中成员分别对该申请人发表个人意见,然后所有成员依据事实,对申请人评议。
(5)推荐名单:根据民主评议会评议结果将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相应班级内进行公示2日无异议后,由辅导员(班主任)将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报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2、系部评审: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管理干事等担任成员的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系学生各项奖助工作。
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过评审,形成系部评审意见,提出受助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3、学校评审: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形成学校评审意见,评定出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八、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九、助学金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受助学年度内学习不努力的;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生活费或学杂费以外用途的;
5、退学、死亡等。
十、被终止资助学生未发放的助学金,按照助学金评审办法,资助当年符合条件但因指标有限而未受助的学生。
十一、受助学生的义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校提倡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至少二次,配合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的工作。
十二、考核: 系部负责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作为下一学年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