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二、学习年限要求: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评比的当学年中获得学习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或“三好学生”(获得专业内同等级或以上的其他奖项须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须及时与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沟通)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须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5.对于不能满足“评比当学年获学习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条件”但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30%以内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如有此情况,系级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须与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沟通后而定)。
表现特别优秀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四、奖励名额:学校每年获奖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五、奖金发放:国家奖学金全部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六、评审程序: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1.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本年度学习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并作出信誉承诺。学生申请材料由其所在班班级导师核查,并填写推荐意见;
2.系级初审:系级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申请学生所在班班级导师(代表)及辅导员,学生工作管理干事等担任成员的系级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系学生各项奖助工作。经评审形成系级意见,提出国家奖学金系级推荐名单(评审小组成员须签字确认),并在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3.学校评审: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经评审形成学校评审意见,提出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名单,上报至“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面向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公示申诉:各级评审后皆有固定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对结果有异议,学生皆有权利向该级评审机构进行申诉。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诉后,须迅速查证落实,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结果。如有必要,可向上一级评审机构申请重新评审,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5.评审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全校师生均有监督职责和义务。如在评审中发现任何评审小组有不公平、公正的,徇私舞弊,参评学生有拉票、贿选、弄虚作假,受助学生消费奢侈、参与赌博等情况,全校师生均有投诉、举报权利(举报电话:0838-2651113,0838-265150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查实后将取消相关人等资格,并对为违纪情况报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纪律处分。
七、评审工作人员职责:各级评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守纪律,不徇私舞弊;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因与参评人生熟而偏差;尊重参评人,恪守保密原则。如有违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进行追责。此外各级评审工作人员对完善评审制度有建议权。
八、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二、奖励对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习年限要求: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评比的当学年中获学习奖学金 “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须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5.评比的当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6.对于不能满足“评比当学年中获得学习奖学金‘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条件,但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30%以内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如有此情况,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须及时与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沟通)
表现特别优秀请参照国家奖学金中的定义。
五、奖励名额:学校每年获奖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六、奖金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部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七、综合测评内容
1.评定指标:(1)学生学习表现情况(2)学生家庭贫困程度(3)学生节俭自强。
2.附加分:为鼓励学生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在量化评定工作中计入一定项目的附加分。加分项目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过级加分,计算机二、三级过级加分;参加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第二课堂竞赛获奖情况加分;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情况加分;参加围绕有关资助工作的各项活动情况加分;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加分。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各评议小组在会上审议确定。
八、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班级推荐:
(1)辅导员在班上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班会,向学生公布推荐名额、传达学校相关文件精神。
(2)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级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介绍本人基本情况,递交本年度学习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并作出信誉承诺。学生申请材料由其所在班班级导师核查,并填写推荐意见;
2.系级评审: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申请学生所在班班级导师(代表)及辅导员,学生工作管理干事等担任成员的系级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系学生各项奖助工作。
经系级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形成系级评审意见,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系级推荐名单(评审小组成员须签字确认),并在全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3.学校评审: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形成学校评审意见,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拟推荐名单,上报至“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面向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公示申诉:各级评审后皆有固定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对结果有异议,学生皆有权利向该级评审机构进行申诉。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诉后,须迅速查证落实,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结果。如有必要,可向上一级评审机构申请重新评审,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5.评审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全校师生均有监督职责和义务。如在评审中发现任何评审小组有不公平、公正的,徇私舞弊,参评学生有拉票、贿选、弄虚作假,受助学生消费奢侈、参与赌博等情况,全校师生均有投诉、举报权利(举报电话:0838-2651113,0838-265150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查实后将取消相关人等资格,并对为违纪情况报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纪律处分。
九、评审工作人员职责:各级评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守纪律,不徇私舞弊;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因与参评人生熟而偏差;尊重参评人,恪守保密原则。如有违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进行追责。此外各级评审工作人员对完善评审制度有建议权。
十、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十一、获奖学生的义务 : 为培养获奖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校提倡获奖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至少二次,配合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的工作。
十二、考核: 各系负责对获奖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作为下一学年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根据学生不同的贫困程度分为3档。一档: 一般困难 2100元;二档:困难 3300元;三档:特殊困难 4500元。
二、资助对象:本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
三、申请基本条件: 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衣着朴素(退役军人除外);
6.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四、资助名额: 具体指标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五、资助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全部通过银行发给受助学生。
六、综合测评内容
1.评定指标:(1)学生家庭贫困程度(2)学生节俭自强程度(3)在校表现
七、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班级评议:
(1)召开班会:辅导员在班上召开国家助学金评议会,向同学们公布推荐名额、传达学校相关文件精神。
(2)确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原则上按班设立,小组人数为全班总人数的10%至25%(不含班级导师和辅导员),评议小组成员产生方式由班级导师、辅导员共同指定产生。小组成员须充分考虑男女生比例、寝室分布情况、班委、党员同学所占比例等。成员名单只能在评议会开始前半天内公布。班级导师担任民主评议小组组长,辅导员任副组长。
(3)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提出书面申请,介绍本人家庭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
(4)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会组织者宣布评议注意事项及打分标准,并发放相应评分表格;小组全体成员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资格,并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情况、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生活消费情况、在校表现、自立自强等方面逐一评议。
(5)推荐名单:评议结束后,民主评议会产生国家助学金班级拟推荐名单和档次,并在相班级内进行至少2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班级导师签字确认,报系级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2.系级评审: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申请学生所在班班级导师(代表)及辅导员,学生工作管理干事等担任成员的系级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系学生各项奖助工作。
系级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过评审,形成系级评审意见,提出受助学生系级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评审小组成员须签字确认),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3.学校评审: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形成学校评审意见,评定国家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至“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面向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公示申诉:各级评审后皆有固定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对结果有异议,学生皆有权利向该级评审机构进行申诉。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诉后,须迅速查证落实,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结果。如有必要,可向上一级评审机构申请重新评审,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5.评审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全校师生均有监督职责和义务。如在评审中发现任何评审小组有不公平、公正的,徇私舞弊,参评学生有拉票、贿选、弄虚作假,受助学生消费奢侈、参与赌博等情况,全校师生均有投诉、举报权利(举报电话:0838-2651113,0838-265150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查实后将取消相关人等资格,并对为违纪情况报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纪律处分。
八、评审工作人员职责:各级评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守纪律,不徇私舞弊;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因与参评人生熟而偏差;尊重参评人,恪守保密原则。如有违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进行追责。此外各级评审工作人员对完善评审制度有建议权。
九、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十、助学金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受助学年度内学习不努力的;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生活费或学杂费以外用途的;
5.休退学、死亡等。
十一、被终止资助学生未发放的助学金,按照助学金评审办法,资助当年符合条件但因指标有限而未受助的学生。
十二、受助学生的义务: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校提倡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至少二次,配合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的工作。
十三、考核: 各系负责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作为下一学年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