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计划
一、教学计划是安排教学环节、组织教学活动、完成教学任务、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学院各部门均应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
二、教学计划由教学副院长根据上级颁布的相关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组织有关系(部)依据学校具体情况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三、对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专业名称、招生对象、学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环节等,如需作较大变动,需由系(部)提出初步意见,经教学副院长和教务处研究平衡,请示院长同意后方可变动,如需对各教学环节在时间顺序上作调整,或少量增减某些课程的教学时数,则报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即可。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四、教学计划的常规管理,由教研室具体负责管理保存。
教学大纲
一、各门课程(含实习、实验专用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门课程教学内容制定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它阐明了课程教学目的、任务、教学内容及课时分配、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是编写教材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
二、教学计划中规定设置的各门课程,实施之前都应有指导性教学大纲。对上级尚未统一制定颁发指导性教学大纲的课程,由教学副院长组织有关人员编写该课程的校内指导性大纲,教学大纲的编写必须从培养目标出发,适应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
三、当课程教学任务所规定的教学时数与指导性教学大纲相比,学时数上相差达25%以上或教学内容需作较大调整时,经教研室集体研究讨论并写出对指导性教学大纲的调整说明,交系(部)主任审核,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可作实施性教学大纲(调整说明交教务处存档);若指导性教学大纲完全符合实施性教学计划要求,则可直接作为实施性教学大纲。
四、各任课教师应持有一份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以便指导教学工作。
五、教研室应具备本专业全套课程的教学大纲。
授课计划、教学进程表
一、学期授课计划是各门课程按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大纲的要求拟订的每学期的执行计划,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
学期授课计划应在教学任务确定之后,由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按要求编写,经教研室主任与主管系(部)主任审查同意后,于上一学期放假前送教学副院长批准,然后执行。
教研室每学期负责整理归档。
二、教学进程表是按教学计划编制的,是一个学期教学进程的具体安排。学院教学和各职能部门都应根据教学进程表安排和协调自己的工作。
三、教学进程表具体规定各个班级理论教学、专用周、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考试、机动等环节的顺序和时间。此表由教务室编制,由教务处长批准,于上一学期结束前印发。
四、课表安排要符合教育科学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同时还应注意教学设备的充分利用,教研室的活动和教师的时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