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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讨论稿)

发布者:机电工程系发布时间:2013-12-25浏览次数:

中共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讨论稿)

为进一步做好在党员发展工作,落实党员发展“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院党员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学生党员的有关权限

1、学院党委直接负责党员发展的审批,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2、各党总支不再负责党员发展审批工作,但应对支部党员大会吸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职责及要求
1、学院党委全面负责党员发展工作,党委书记是责任第一人,党委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是具体负责人。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是直接负责人。

2、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全面负责学院党校工作和党员培训、教育,指导各党校分校工作。各党总支具体负责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具体工作,课时不少于24学时,负责对预备党员教育管理,课时不少于16学时。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和组织检查。对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党员发展工作,采用抽查和互查方式进行定期检查评比,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总结经验予以推广。
   3、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做好党员发展材料的建档、归档、保管工作,设立党员发展组织员,负责本总支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帐制度。
   4、发展党员时必须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应加大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吸收优秀青年教工力度,改善党员结构。

5、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每年3月份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的计划及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9月份进行一次调整,发展计划要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

6、各级党组织要逐步建立、完善《中国共产党基本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发展党员的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根据要求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7、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每年12月份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党委组织部。
  
三、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及手续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把关口。在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时,要广泛征求辅导员、班主任和同级、同班同学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面相师生进行公示。健全落实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制度,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
    1、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一是抓好集中培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二是有针对性地抓好个别思想教育,确定入党联系人,定期进行谈话,了解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2、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每半年考察一次,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核表》。对入党积极分子着重考察这几个方面: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入党动机是否端正。要从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职工作(学习)的情况。
    3、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讨论提出初步人选。现为团员的入党积极分子需先经共青团推优。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除听取入党联系人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须有两名党员参加,做好记录)外,还可以征求行政领导、班级导师、任课教师、辅导员等方面的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党总支(支部)写出书面政审材料。政审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外调。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提交党总支预审,确定发展对象。
    4、党支部和党总支应着重注意的几种情况。
    递交入党申请不满一年者一般不能发展。
    充分重视团支部的推荐意见。团支部推优不过半数者,党支部应认真分析情况,慎重发展。
    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要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关处分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作为发展对象。

    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
    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不规范的暂不发展。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1、前期准备工作。一是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二是入党介绍人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所规定的职责,认真负责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三是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如下: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优缺点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部书记或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等。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与会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申请人表态(对给自己提出的意见如何改正)。支部大会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
    3、预备党员的审查和审批。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其他材料送交党总支。党总支指派专人(书记或党总支委员)代表上级党组织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进一步考核该同志入党动机、思想状况、党的基础知识掌握情况、家庭等其他情况)。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汇报。党总支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开会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党委应及时召开预备党员审批大会,在三个月内完成对基层组织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并通知报批的基层组织,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查(审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党员发展标准

基本标准

年满18周岁,向所在基层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政治立场坚定,是非观念明确;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并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考察期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至少应满1年。在师生意见征求和党员拟发展对象公示中,没有出现政治思想不合格、有重大违纪现象、入党动机不纯、群众大面积反对等方面的原则性意见。

考察发展标准

1、思想政治表现

思想上有入党的迫切愿望,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入党动机端正,对党忠诚;注重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对照党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社会公德,讲职业道德,守家庭美德,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作风。

2、学习工作表现

学习成绩标准是对要求入党大学生考察的中心标准,关键是看学习态度是否端正,成绩是否良好,专业意识是否稳定;学习认真刻苦,各门课程考试合格,原则上在班级排名前1/2以上,考察期间没有不及格课程;注重综合素质培养,积极参加各种基本素质竞赛活动,职业基本素质提升较快。工作尽职尽责,脚踏实地;精通业务,勇于创新,工作业绩突出;工作中善于思考,有较强团队协作精神。

3、服务与奉献

有较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关心集体,积极融入班级建设;能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维护团结、顾全大局,积极服务师生,服务社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活动,有参加无偿献血、环境保护、关心留守儿童等公益活动的记录和事实。担任学生干部,为学院、系、班级建设出力。

4、群众评价

培养联系人认可,且受到班级导师、辅导员、班主任及有关任课教师的好评;团结同学,有助人为乐、关心同学的具体事实,在同寝室成员、同班同学、学生干部、其他同学等具有代表性的群体中无异议;所在团总支或团委向党组织推优入党;在征求师生意见、党员拟发展公示中,没有涉及政治思想、重大违纪、动机不纯、群众反对等原则性意见。发展对象是工会会员的,应征求工会意见。

5表率作用

在努力使自己成为高技术、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过程中起到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表现良好,有一定带动作用,无违规记录;集体活动中主动承担系、班级交派任务,表现积极;自身素质好,在同学中有起到一定示范作用、工作卓有成效的入党积极分子,特别是在艺术节、健身节等重大活动中表现积极的学生干部、参演参赛人员、工作人员、志愿者应重点优先考虑

五、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纪律及监督
    1、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我院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2、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
    3、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学院党委批准后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党委组织部                                               201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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